厦门出台新政 支持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厦门出台新政
支持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月1日起,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厦门日报讯(记者 袁舒琪)支持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省内购房提取代际互助……昨日,厦门出台新政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省内异地购房需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购房负担。
需注意的是,此次新政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变化1 优化省内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根据新政,2025年2月1日起,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后,缴存人在福建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对自住住房所在地要求如下:购房时间为2018年6月2日以前的,自住住房所在地要求为省外自住住房需为本人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购房时间为2018年6月2日(含)至2019年6月30日的,自住住房所在地无限制;购房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的,市外自住住房需为本人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购房时间为2025年2月1日起,省内自住住房所在地无限制,省外自住住房所在地需为本人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
变化2 阶段性支持省内购房提取代际互助
此次推出的另一个新政,即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购房人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房,可提取金额一次性核定。
其中,若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低于90%时,购房提取代际互助,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购房时账户余额,购房人及其配偶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父母、子女购房时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本次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若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高于90%(含)时,购房人父母、子女可参与办理该笔住房贷款的委托按月还贷或按年提取报销贷款本息,还贷累计提取总额和购房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核定的可提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