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阅读量:4694
时间:2021-12-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以下内容可能对你有帮助:
- > 2019年1月1日关于住房贷款利息减税标准 2021-12-17 3552
- > 2019年1月1日关于赡养老人减税标准 2021-12-17 3346
- > 2019年1月1日关于继续教育减税标准 2021-12-17 4592
- > 2019年1月1日关于子女教育减税标准 2021-12-17 4444
- > 2019年1月1日关于住房租金减税标准 2021-12-17 4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