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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病故 遗属可否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75 时间:2024-04-20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5日,朱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驾驶员。公司为朱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2年1月6日,朱某在卸货过程中摔倒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5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2022年3月2日,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朱某为工伤。2022年8月2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朱某的工伤致残等级为八级,确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11个计薪日。

  2022年9月30日,朱某因病去世。2023年5月11日,朱某的妻子何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庭审查明,朱某未向物流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朱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物流公司一直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朱某因病死亡的当月;朱某系因病死亡,死因与工伤无关。

  争议焦点

  物流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处理意见

  针对本案,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应驳回何某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这是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就是说,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或终止,但朱某死亡前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而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设立目的是补偿因工伤残的劳动者离职对其再就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朱某因工致残对其再就业造成不利影响的问题,随其死亡已不复存在。因此,何某主张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观点二认为,应支持何某主张的该项仲裁请求。这是因为,《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原因作限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本案中,朱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病死亡,朱某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责任。

  仲裁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何某关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事由或者情形产生时,工伤职工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不同伤残等级享受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费用。从立法精神上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定位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工伤职工因残难以就业而给予的一种救济补助,具有人身依附性。仲裁委综合考虑司法实践情况,采纳了上述第一种观点,主要考虑如下:

  其一,从法理的角度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本案中,何某不能证明朱某在死亡前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朱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债权关系并未实际产生。

  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在一些地方法规、规章、文件中均有规定,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因为,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属于法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无法再建立劳动关系,不符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职工死亡后,同样不再属于法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无法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原因不宜扩大理解,工伤职工退休或因病死亡致劳动合同终止,都不应纳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关系终止范围。

  其三,《工伤保险条例》设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目的,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丧失或削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适用这项补偿是以劳动者日后有再就业需要为前提条件的。朱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病死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不再发挥再就业的救济作用,该项一次性待遇的适用条件亦随其死亡而消亡。

  综上所述,何某不应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延伸思考

  有关参保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的救济途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二是领取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三是领取失业保险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中,在工伤保险范畴内,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本案中,何某不符合领取工伤保险遗属待遇的条件,但物流公司为朱某参加了养老保险,何某仍可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主张朱某因病死亡后的遗属待遇,即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值得思考的是,《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的救济方式。就损失赔偿角度而言,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遗属未能享受遗属待遇,是一种侵权行为,遗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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