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支付年限 能否包括公司注册前时段
案情简介
洪某于2022年10月7日被招聘至某公司筹建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7500元。后该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从2023年4月起,该公司为洪某缴纳社保费。双方始终未订立劳动合同。2023年8月30日,公司与洪某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9月27日,洪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自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支付年限能否包含公司注册前的工作年限?
处理结果
裁决公司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驳回洪某其他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系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本案中,公司未与洪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应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应支付二倍工资。但该公司在其注册登记之前,并无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具备与洪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2023年3月1日)起一个月内(2023年3月31日前)与洪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的,应自2023年4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资。
因此,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23年4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洪某要求支付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3月31日第二倍工资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
延伸思考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减少用工风险,在筹建过程中,也可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相关的书面协议,减少此类型的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