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单方调岗解除劳动关系,谁之过?
“我们知道他不愿意调岗后就立即通知他协商了,可怎么都联系不上了,这才认定为旷工,怎么还成被申请人了呢?”在仲裁委调解过程中,这家地产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肖先生很委屈。
原来,公司和员工刘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了争议。刘某原在这家公司A市分支机构工作。不久前,因B市的分支机构缺人,肖先生代表公司通知刘某在一个月后调去B市工作。谁知发通知后的第二天,公司就收到了刘某的辞职信,刘某称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就调岗,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自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得知刘某对调岗有异议,让肖先生联系刘某协商,却始终联系不上。几天后,公司失去了耐心,便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寄到了刘某在劳动合同中留下的地址,解除理由为刘某连续旷工3日以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没想到,一段时间后,公司却得知刘某申请了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是,就到底是刘某因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公司因刘某旷工而解除等问题,双方在调解阶段就吵得不可开交。
仲裁员在对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中梳理出了事件的脉络,告诉公司和刘某,从解除时间来看,应为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在先,但双方都有过错,才导致发生一系列争议。公司的过错在于未经协商便单方调岗,而刘某则误解了“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含义。仲裁员进一步向刘某解释称,虽然公司单方通知他调岗,但还未真正在新岗位上对他进行考勤及其他用工管理,也没有不予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具等,因此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刘某的正确做法是向公司提出拒绝单方调岗的主张,而不是立即辞职。后续公司的行为也表明,公司愿意与刘某就调岗进行协商,并没有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刘某的解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不能主张经济补偿。当然,由于刘某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旷工行为。
听了仲裁员的解释,公司和刘某都知道了症结何在,刘某为自己的冲动向公司道歉。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恢复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