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徒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案情】
深圳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叶某一直以“师徒”相称,叶某听从李某的工作安排并开展建材销售等业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深圳某建材公司开票资料显示联系人系叶某。
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李某仅支付叶某工资1.4万元,剩余工资迟迟未付。叶某因多次讨要工资未果,遂提出离职意向,李某通过微信告知叶某需按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补签合同后才能收到钱款。因双方协商未果,叶某于2023年6月向深圳某建材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申请劳动仲裁。深圳某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李某与叶某系“师徒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叶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综合李某对叶某的工作指示、李某要求叶某“按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开票资料中的联系人记载为叶某等证据,可知叶某需遵守深圳某建材公司相关管理规范,实际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均确认叶某收到深圳某建材公司发放的1.4万元工资,双方还就剩余工资的支付进行协商,可知叶某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叶某提供的建材销售等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可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高度从属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法院遂判决:确认叶某与深圳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深圳某建材公司应支付叶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合计19.18万元。本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依附性。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重点从管理强度、劳动性质、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等方面予以审查。当“师徒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南方工报 粤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