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长春市区调整为1908元/月
来源:吉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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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1
9月11日,据吉林发布:吉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10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908元/月
·吉林、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28元/月
·四平、通化、辽源、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02元/月
失业保险金是从失业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申领条件
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即可同步进行失业登记,无需另行办理。
发放时间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