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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绩效工资为“0”,官方发声!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103 时间:2024-08-17

  近日,一位网友发帖求助称自己因休产假没上班,公司便将其绩效工资全扣了,这样是否合理?

  帖子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

  不少人觉得休假期间不用干活,没有绩效工资很正常。

  有人认为,产假期间就是领基本工资,另外加上生育津贴。

  也有人表示自己所在公司工资、绩效、年终奖都照发。

  其实,对于这一问题,深圳人社局曾分享过一个真实案例,不妨一起来看看。

  庄某于2018年入职深圳一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报酬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

  2020年9月21日,庄某自然分娩,并在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14日期间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该机构以休假期间未全勤服务为由,仅依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发放庄某工资。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庄某于2021年4月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机构按其产前月平均工资(8000元/月)补足其产假工资差额。

  对此,机构辩称:

  1.庄某产假期间有80天属于奖励假,并非产假,不应当同等享有产假期间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即便需要补足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也仅支付98天产假工资差额。

  2.在保健行业,不支付员工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是一种行业惯例,机构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庄某产假工资,并无不妥。

  仲裁委认为:

  1.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工资。

  2. 女职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足月垫付,而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含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80天奖励假,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享受产假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仲裁委裁定,机构应按照庄某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8000元/月)补足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产假工资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计算公式: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

  当“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时,用人单位不用再向职工支付产假工资。反之,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女职工A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B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来源: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综合自深圳人社、中国会计报、新浪微博、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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