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后 不能再主张续签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谭某入职某文化创意公司,后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3月底,第二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通知谭某与其不再续签订合同并将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谭某欣然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就与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领取了经济补偿。可谭某离开公司没几天,又回来表示双方劳动关系不应终止,要续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双方争执无果后,谭某提起仲裁仲裁,请求裁决文化创意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不予支持谭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法条的意思是,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且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并不意味着双方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文化创意公司在与谭某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谭某不再续订,谭某欣然同意,表明双方就不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已按法律规定给付了谭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双方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因此,谭某主张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