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团建活动途中遇难 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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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9
案例
杨某所在公司为培养员工的团队意识、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决定组织全体员工爬山作为团建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杨某依据公司要求、搭乘公司安排的车辆前往,途中因车祸死亡。他的家属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伤?
分析
杨某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也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上述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团建活动是用互动的形式促进团队沟通、协同合作,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团队氛围而开展的团队集体活动,该活动为用人单位所组织,当属其工作的组成部分,员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参加,自然也属于工作需要。本案中,由于爬山活动的费用承担、活动安排均由公司负责,杨某依据公司要求参加、搭乘公司安排的车辆前往,符合“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的性质;虽然事故发生在前往目的地途中,但途中亦属整个活动的组成部分,杨某受到事故伤害死亡属于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