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
陈某某为宁波市鄞州区某工艺品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喷漆辅助工作。2022年9月8日,陈某某在工艺品车间内工作时,管道起火引发火灾,导致陈某某烧伤,后陈某某要求工艺品厂进行赔偿,两方就赔偿金额等事项商议不下,共同向云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云龙镇调委会认真研究,第一时间选派姚某某、徐某某两位调解员开展调解,并由司法所全程跟进指导。经过对双方的问询了解,主要有如下三个争议点:
第一,陈某某作为退休女职工,与工艺品公司签有劳务合同,在工作期间因车间起火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陈某某再就业时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在入职该公司之前已经自行缴付养老保险,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陈某某与工艺品公司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工伤赔偿。
第二,基于陈某某与工艺品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能够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该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陈某某在签订合同至事故发生时长期在该工艺品公司内从事喷漆辅助工作,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同时,该解释第十一条也明确“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陈某某与工艺品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可以向工艺品公司要求赔偿,工艺品公司对此也表示认同。
第三,具体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调解员了解到的情况,在提请调委会调解前,陈某某已出院,该工艺品公司也已经支付陈某某医疗费342988.81元,护理费66400元,误工费25760元,双方仅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难以达成一致。为明确相应赔偿金额,调解员引导陈某某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某伤残情况为三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对上述争议点的予以明确后,调解员拟定了以下几项调解措施: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以及2023年国家伤残补助标准,在法律框架内确定调解金额。
其二,引导陈某某换位思考,同意公司分期支付相应款项。
其三,确保三笔款项均能够及时到账。调解员在第一笔款项未到期之前就联系该工艺品公司,持续跟进赔偿款项到位情况。
调解结果
2023年7月13日,在调委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1.宁波市鄞州区某工艺品公司承担陈某某此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685148.81元。
2.其中医疗费342988.81元,护理费66400元,误工费25760元已经支付完毕,剩余应支付1250000元,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履行。
3.本协议履行后,陈某某不再追究工艺品公司此次人身损害纠纷的其他民事等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在本案当中,调解员面对三大争议焦点,坚持依法调解,深入释法说理,明确调解金额协商范围,同时推动双方互谅互信,促进形成双方调解合意,达到了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