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德州住房公积金政策有优化调整
10月7日,泰安、德州两市先后公布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调整措施。
据齐鲁壹点报道,10月7日,泰安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党组书记、主任苌晶通报了今年前三季度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和关于优化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同志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今年前三季度,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任务指标超额完成,具体情况是:
住房公积金归集:1-9月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51.93亿元,占全年计划的108.87%,同比增长8.03%。截至9月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51.21亿元,归集余额213.23亿元。全市缴存单位10530个,缴存职工54.25万人。
住房公积金提取:1-9月全市共为40.56万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35.38亿元,其中,购房提取6.47亿元,偿还贷款提取14.87亿元,职工退休提取10.31亿元,其他提取3.73亿元。截至9月底,全市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37.98亿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1-9月全市共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3.64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87%,同比增长87%,贷款户数7918户。截至9月底,全市累计为118540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19.09亿元,贷款余额为179.43亿元。
关于优化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政策,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决定优化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
(一)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泰安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租房提取额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或按月委托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新汶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按原政策执行。
(三)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月缴存额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泰安市户籍或获得泰安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四)进一步优化提取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共享能查询到个人和配偶婚姻、房产信息的,只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即可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五)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为保障政策顺利落地实施,现对提取人扩大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子女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子女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出资(扣除政府奖补资金)。父母或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
1、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2、借款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以本市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的住房总套数进行认定。
3、借款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非泰安市范围的,不再提交《异地房屋情况告知承诺书》。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不超过两次。
(三)征信核验系统的使用
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总对总”要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核验系统已通过测试,具备上线条件,正式启用。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纸质版《个人信用报告》,以系统核验征信为主。
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自10月8日起执行。
附: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同志现场答记者问内容
问题一:新优化的租房提取政策,与之前的政策有什么不同?进行了怎样的优化?
答:新的租房提取政策与之前政策相比,对租房的支持力度更大,业务办理更简单。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我市缴存职工在泰安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租房提取额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解决我市无房职工为留存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不敢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的问题。这项政策可让无房职工安心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受额度减少的影响。
二是我市缴存职工在每年一次自主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基础上,增加按月委托自动提取方式,实现租房定额提取“一次签约、每月转账”,提高了租房提取业务办事效率。
三是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上月缴存额度支付房租,不受租房提取额度限制。
四是简化提取手续。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查询到个人和配偶婚姻、房产信息的,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问题二: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对新市民、青年人的认定标准?以及贷款新政中提到“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其中“本市”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本市”的范围是指泰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六个县市区及各功能区。
问题三: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政策作了优化,与原有的信贷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精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作了优化。具体内容是: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借款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以本市不动产信息查询的结果进行认定。借款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在泰安市范围的,不再查询非本市住房套数。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不超过两次是指,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及异地使用不超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由工作人员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查询。
同日,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并发布解读,内容如下: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3〕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安居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
加装电梯可提取子女、父母公积金
缴存人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条件,子女及配偶、双方父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新增新市民、青年人按月租房提取业务
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并具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每月可按照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提取公积金。
支持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
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本人及配偶可按照租房发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异地公积金贷款无户籍限制
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申请德州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限制。
提高现售房屋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现售房屋,能够提供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的贷款人,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本通知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30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解读
01
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系列决策部署,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努力提高公积金住房保障力度,特出台本系列措施。
02
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3〕8号)。
03
主要内容
(一)加装电梯可提取子女、父母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条件,在原来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可提取子女及配偶、双方父母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缴存人及配偶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中的任何一项,作为关系证明。
(二)新增新市民、青年人按月租房提取业务。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并具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每月可按照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公积金。新市民是指未获得缴存地户籍或获得缴存地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如出现中间断缴且不补缴的情况,则不能提取上月缴存金额,需继续正常连续足额缴纳满3个月后再办理提取。
原定额租房提取业务仍继续执行按年提取。
(三)支持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本人及配偶可按照租房发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将多子女证明材料、租房发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提取依据。
(四)异地公积金贷款无户籍限制。扩大公积金受益范围,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申请德州公积金贷款时,取消了必须有一人为德州本地户籍的条件限制。
(五)提高现售房屋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推动德州市房地产现房销售,对能够提供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的贷款人,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04
其它
1.通过电子证照或共享数据查询到的,缴存人不必提供原件。
2.本政策自2023年9月30日起实施。本次调整未涉及到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