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职工医疗期满未痊愈,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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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1
常律师:
您好!
我的女儿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目前已有7年时间。去年年底,女儿患上较为严重的疾病,并按照程序向公司申请了病休假。但是,女儿的身体状况至今没有好转,估计医疗期满后也无法康复并正常恢复工作。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与我女儿解除劳动关系?
答: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女儿如果在医疗期满后无法康复,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则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可以办理退职享受退职待遇。若不属于一至四级伤残,但由于医疗期满尚未康复不能恢复原岗位工作的,公司需要先给您女儿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若您女儿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女儿或者额外支付您女儿一个月工资后与您女儿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