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转”外包形式规避用工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3日,冯某经案外人夏某介绍至某化工公司工作。次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19日,某人力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夏某,某化工公司认可夏某在2022年5月前为某化工公司员工。2022年6月1日,某化工公司与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约定由某人力公司将人员安排至某化工公司作业,工人以6000元/月、队长夏某以10000元/月为基准计算日工资等。2022年7月8日,冯某工作时受伤。后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化工公司自2022年3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化工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仅为2022年3月至4月30日,后冯某系通过劳务外包形式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冯某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于自冯某入职后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但在2022年4月30日之后,冯某仍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双方并未办理任何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虽然某化工公司与某人力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但某人力公司为某化工公司员工夏某于2022年5月19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该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给镀锌工序的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冯某实际仍然接受某化工公司的管理,与某化工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享受食宿福利待遇,另有保底工资,某化工公司与某人力公司所谓的劳务外包只是将镀锌工序的用工风险转嫁给某人力公司。故判决确认冯某与某化工公司自2022年3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
以劳务外包、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企业等形式掩盖劳动关系是扰乱劳动市场正常秩序、规避劳动法律监管、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劳动关系认定采取事实优先原则,即以实际劳动过程作为主要依据。强化这一司法立场,能够有力地治理劳动实践中的违规问题,营造规范诚信的劳动市场秩序。
(来源: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