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劳动法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
那这种认识是否正确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包括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概念即可以看出,二者主要存在以下不同:
1.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没有条件限制,可以同时都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同时为自然人。
2.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地位平等,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没有隶属关系。
3.客体和报酬的确定方式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客体是劳动力,劳动报酬支付的对象是“劳动力”,一般为按月支付,除受市场因素调整外还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劳务关系中是将劳务作为产品支付对价,按劳务成果计价,价格按照市场原则支付,可以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简单讲,劳动关系中,报酬付的是过程,劳务关系中,报酬付的是结果。
除了以上的不同外, 最关键的是法律调整不同, 也直接导致二者法律责任及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地为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休息休假、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规避;
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劳务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任意性很强,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了劳务合同就可以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于不顾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并不单纯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或内容为依据,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临时发生的劳务,还是由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正常的岗位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劳动者所取得的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为何,所取得的报酬是否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等等。
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是正常的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工作,其从用人单位中取得的报酬为其生活主要来源,就会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则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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