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南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最新
省人社厅于近日发布《关于调整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22号)、《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23号),通知明确了工伤待遇核定基数、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调整为20元每天
2011年起实施的《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有十余年未调整标准,终于在2021年11月22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22号),通知明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根据近年来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天20元发放。调整后的伙食补助费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工伤待遇核定基数按6863元每月执行
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23号)明确: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到湖南省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湖南省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863元执行。也即,涉及核定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等相关工伤待遇时,均将以6863元/月作为核算基数。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核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也即核算本人工资不得低于4117.8元每月、最高为20589元每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算。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也即核算本人工资不得低于4117.8元每月、最高为20589元每月。
(三)生活护理费的核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经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也即按3431.5元每月、2745.2元每月、2058.9元每月计算。
(四)丧葬补助金的核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即可以领取41178元。
(五)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保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核定。依据《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无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核发基数。也即按6863元每月确定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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