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公司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我们来分析一下合并方式的设计以及税收处理问题!
现有架构
在现有架构下,我们可以看到存在中间双层架构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其中A公司和B公司均存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现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将双层公司架构变更为一层架构,鉴于此,需要进行A对B或者B对A的吸收合并。
具体该怎么处理呢?
其实不论是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还是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其税收原理都是相同的,那么具体涉及什么税种,其税收处理方式到底是怎样的呢?
从税收角度看吸收合并,不外乎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
被合并方将全部资产、负债卖掉换现金,合并方购入全部资产、负债
本步骤中被合并方可能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并方可能涉及契税、印花税。
第二步:
被合并方原股东收回现金撤资。
本步骤中被合并方原股东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
被合并方原股东以撤回现金向合并方增资。
本步骤中合并方对于增资部分可能涉及印花税。
我们来分别看一下A合并B和B合并A方案下的涉税情况吧!
方案一A合并B
合并后架构如下
第一步:B可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第一步:A可能涉及契税、印花税。
第二步:A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A可能涉及印花税。
方案二B合并A
合并后架构如下
第一步:A可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第一步:B可能涉及契税、印花税。
第二步:C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第二步:D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B可能涉及印花税。
那么有没有途径降低这些税负呢?
我们继续进行分析~
税务分析
增值税
对于第一步中A或B涉及的货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及财税〔2016〕36 号附件 2,将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转让,可以享受不征增值税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
对于第一步、第二步中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以及第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被合并方原有计税基础确认,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以及清算损益,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限额弥补。如果被合并方的股东包含自然人,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存在自然人股东的情况下,不影响法人股东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重组,但是对于自然人股东,则需要正常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步涉及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三条,第一步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改变免征契税。
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款,对于吸收合并中原有已贴花部分不再贴花,对新增资本公积部分需贴花缴纳印花税。
总结
按照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处理后,如果A合并B,被合并方及其股东都是法人,大部分税负都可以被消灭掉了,大家似乎可以松口气了,但是该案例中,如果B合并A,则被合并方的股东包含法人和自然人,自然人股东需要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之下,由A吸收合并B的整体税负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