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报表
常有企业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的税会处理有所混淆,以为税法认可的加计扣除或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上也要这么操作。究其原因,实际是对税务和会计理念理解不到位。税务方面国家会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对应的税收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税前扣除,能给部分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优惠,能提高公司的现金流量,进一步还可能增强公司竞争力,再反哺到增加税收上;而会计核算时要按照会计的基本核算原则来,其中较为普遍和重要的一条就是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是在预期使用寿命内分次将价值转移到其他资产中,一般来说是按照年限平均法,在强地震等地带的固定资产寿命要比通常地带的短,这时候会计上核算时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如果正好也符合税法关于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这时可能没有税会差异,可以说,这类情况不普遍。
那么哪些公司可以在有选择权的时候采用加速折旧,享受这个税收优惠政策呢?实际很简单,如果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每年缴纳较多所得税,可以享受本政策,以利用货币时间价值,如果是亏损,或者经过纳税调整后,会计利润从正数调整为应纳税所得税负数,或者是微力,那就没必要享受这个政策,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如果后期还接着亏损,那过几年以后,超过了可弥补亏损的最长年限,不能再利用可弥补税前亏损,这会造成损失;二是,加速折旧通常会造成税会差异,会计核算难度加大,且涉及到每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工作量和难度增大,出错机率也会提高。
举例说明,假设上年12月购买管理用的固定资产,今年正好计提折旧一年,假设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残值0,预计使用年限5年,年折旧2万,所得税税率25%,具体的税会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累计折旧 2万
贷:累计折旧 2万
汇算清缴时,假设利润总额是10万元,且没有除此以外的其他纳税调整项,由于会计上已经税前抵扣了2万元,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可纳税调减8万,则应纳税所得额=10-8=2万,由于本期所得税前进行了纳税调减,以后期间计提的折旧又需要纳税调增了,还需冲回已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并每年都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
确认第一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8*25%)2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万
第二年开始至第五年,每年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同时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0.25)0.5万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0.5万
整体来说,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使用,将利润和所得税进行匹配,这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和应用。需要指出的是,近几年会计准则变动较大,税务对其跟进滞后,在填制纳税申报表时,由于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使用权资产项目,如果在202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纳税申报表未做相应修改,则可能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四)其他项进行调整。
此外,笔者曾被咨询固定资产加计扣除一事时发现,部分会计人员在税收筹划时想将以前期间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相关政策规定是新增,所以不涉及以前期间的固定资产还可以在本期加计扣除或一次性扣除,但是5000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未做此限制,政策是写的持有,不是新增。
固定资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号 | 涉及行业 | 起止时间 | 优惠方法 | 限制条件 |
财税〔2014〕75号 |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 | 2014年1月1日 |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
全行业 | 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
无 | 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 2015年1月1日 |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同上 |
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
财税〔2018〕54号 | 全行业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