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支持力度,减轻职工家庭加装电梯的经济压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0〕50号)和株洲市旧城提质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2020年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实施方案》(株旧提办〔202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对象
凡按照本市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该套住宅的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提取金额不足时,可申请提取房屋权利人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支付的建设资金。
二、提取条件
1.提取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个人账户未冻结、未记入黑名单制度管理。
2.房屋权利人已签订加装电梯框架协议。
3.加装电梯楼栋通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且加装电梯工程已竣工验收。
4.加装电梯提取业务不受家庭住房套数的限制,且无提取间隔时限要求。
5.提取人与房屋权利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需双方同时到网点申办业务。
三、提取时限、提取次数、提取额度
1.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同一家庭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2.同一套房屋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扣除政府补贴后实际分摊的工程建设费用,且个人账户余额保留最低限额100元。
四、提取资料
1.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提取人为房屋权利人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提取人为房屋权利人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以及双方关系证明资料。
(1)双方同一户籍的,提供户口簿。
(2)双方非同一户籍或未注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由原户籍迁出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人事档案中家庭关系证明等任一有效关系证明。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框架协议(含电梯建设资金分摊方案)。
注:以上资料均需原件;第2项资料仅在同一单元楼栋首位业主申请提取时提供。
五、办理网点
中心所有网点均可受理申请。
六、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1〕5号)的规定执行。
2.此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