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来源: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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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26
根据上级监管部门指导意见及国家审计署关于公积金相关问题的整改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批复》(公积金管〔2019〕9 号),决定对公积金相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信贷方面
1、交易房(二手房)的贷款比例:房龄1年至10年(含)的贷款比例由80%调整为70%;房龄11年至20年(含)的贷款比例由80%调整为60%;
2、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比例由80%调整为60%,贷款利率上浮10%;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抵顶偿还每月贷款本息,当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需在《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扣款日之前,将不足部分资金存入《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中规定的委托扣款账户(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原公积金月缴存额抵顶偿还贷款本息政策不变)。
二、提取方面
取消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首付的政策(公积金贷款首付、异地公积金贷款首付、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
本次调整的公积金相关政策,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仍按原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