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6年7月7日发布实施《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基于当前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靠国家大政方针的总要求,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市人民政府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制定新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标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一)明确缴存职工的对象以及范围。
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驻本市的军队用人单位的军队文职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账户设立与注销的时效要求。
单位为职工开立、启封、转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及变更单位、个人账户信息的相关时限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
规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原则上四舍五入。
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生产经营困难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可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要求,为进一步扩大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保障作用,重新界定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将符合参缴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中,可以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完善账户封存与转移条件。
对职工调出本市并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必须通过异地转移接续系统进行线上划转到对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不再允许提取。
四、涉及范围
五、执行标准
六、注意事项
(二)《缴存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时,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并报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七、关键词诠释
(二)自愿缴存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
(四)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遍性,切实维护更多职工的住房保障权益促进职工消费,在《缴存办法》中强调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等项目人员参照所服务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以及《关于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9﹞553号)规定,在《缴存办法》中将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驻本市的军队用人单位的军队文职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中。
(三)完善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条件。允许自愿缴存人员在缴存义务期满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时停缴封存,并在封存满一定期限后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五)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
(六)扩大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
(七)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