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更多就业群体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有所居”问题,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推动一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明确提出了:“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要求,2017年住建部颁布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进一步进行了规范,2019年9月至11月国家审计署对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在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方面提出整改要求。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6年7月7日发布实施《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基于当前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靠国家大政方针的总要求,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市人民政府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制定新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标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缴存职工的对象以及范围。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等项目人员参照所服务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驻本市的军队用人单位的军队文职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符合缴存条件的自愿缴存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账户设立与注销的时效要求。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应当在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为职工开立、启封、转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及变更单位、个人账户信息的相关时限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管理。
规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原则上四舍五入。
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必须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每年核定一次,年内职工工资变动的在当年不做调整;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应当与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生产经营困难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可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完善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相关规定。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要求,为进一步扩大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保障作用,重新界定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将符合参缴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中,可以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
强调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集中管理户管理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确本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完善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条件。
(五)完善账户封存与转移条件。
自愿缴存人员在缴存义务期满或者因失业、经营严重亏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时停缴封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在封存满一定期限后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对职工调出本市并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必须通过异地转移接续系统进行线上划转到对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不再允许提取。
在司法机关通知中心协助冻结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中心应根据其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予以协助,在收到执行文件等相关文件之日立即办理冻结等相关手续。
四、涉及范围
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缴存业务,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五、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
六、注意事项
(一)本市住房公积金所有缴存业务活动应符合《缴存办法》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缴存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时,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并报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缴存办法》自施行起,2006年7月7日发布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及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保政办发〔2006〕98号)同时废止。本市已经发布的其他文件中与《缴存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缴存办法》规定为准。
七、关键词诠释
(一)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称。
(二)自愿缴存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四)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八、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遍性,切实维护更多职工的住房保障权益促进职工消费,在《缴存办法》中强调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等项目人员参照所服务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以及《关于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9﹞553号)规定,在《缴存办法》中将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驻本市的军队用人单位的军队文职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中。
(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协议的内容,加强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条件。允许自愿缴存人员在缴存义务期满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时停缴封存,并在封存满一定期限后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条件。针对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的,按照之前规定以及业务操作,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里的资金是可以通过注销账户提取的,但在《缴存办法》中,要求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必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系统进行线上划转到在外地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不再允许销户提取。
(五)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第六章规定,在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网络监督管理下,单位经办人可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及启封手续,以及缴存基数调整、汇缴、补缴等风险等级较低的日常业务,同时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为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六)扩大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更好的保障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权益,为职工提供便捷查询服务,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了网上办事大厅、官方微信、手机APP、12329电话查询等查询通道,职工可以通过多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
(七)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监督。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缴存业务的监督管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或者社会对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工作的监督,都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在此基础上,《缴存办法》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新增对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监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