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自7月1日起开展全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同时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
1、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
2、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3、各地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7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4、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6、本次调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 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开展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