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蓝某为某贸易公司会计。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1个月内在上班时间有上网炒股、网购、私聊等3次以上违纪行为的,公司即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10月7日, 蓝某分娩。产假结束后蓝某于2014年2月7日返岗上班,之后每天上班时忙里偷闲, 或浏览育儿方面内容的网页,或网购婴儿用品,或与网友聊育儿话题。公司财务经理胡某多次发现蓝某上述行为,当场指出并严厉批评。蓝某认为自己处于哺乳期, 贸易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我行我素。贸易公司经征询工会意见后,于2014年3月11日以蓝某一个月内存在8次以上利用上班时间因个人私事上网的违纪行为,严重违反 《员工手册》 的规定为由, 解除与蓝某的劳动合同。蓝某认为贸易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分析: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有关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41条则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当蓝某处于哺乳期时,贸易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这两条规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除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的这两种情况外,还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蓝某哺乳期上班时8次上网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严重违反贸易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定,贸易公司因此可以解除与蓝某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